发布机构: | 海东人社办公室 | 发文字号: | 时效性: | 长期有效 | |
发布日期: | 2018-03-05 15:24 | 实施日期: | 2018-03-05 15:24 | 公开范围: | 全部公民 |
姓 名 |
性 别 |
险 种 |
1.职工医保 |
|||||
人员类别 |
1.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|
登记类别 |
1.新增 |
|||||
社会保障号码 |
社会保障卡卡号 |
|||||||
参保地 家庭住址 |
异地联系地址 |
|||||||
联系电话1 |
联系电话2 |
|||||||
转往省 |
地区 |
县(区) |
||||||
温馨提示 1.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、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。因各地目录差异,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,属于正常现象。 2.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、居住地、交通等情况,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。 3.到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海南、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,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。 4.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。 |
||||||||
本 人 |
填表日期 |
经办机构: 联系电话: 经办人: 经办日期: